各团体标准复审机构:
根据《中国输血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(2019)》规定,标准发布后,血质委定期组织标准复审,标准主研单位和相关的协会分支机构开展复审工作,通过函审或会审形式确定修订必要性,确定复审意见(继续有效、修订或者废止)。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。血质委组织中国输血协会团体标准(以下简称“团体标准”)复审工作。具体如下:
一、总体要求
结合实际需求,对现行的标龄在3年及以上的团体标准开展复审,提出复审结论,以进一步提升标准的协调性、配套性、科学性和适用性,推动协会团体标准规范化进程。
二、复审范围、复审机构和工作进程
(一)复审工作范围包括:实施时间在3 年及以上的标准。
(二)复审机构为复审团体标准的主研单位及相关的协会分支机构,相关的分支机构牵头对应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。(具体见附件:团体标准复审机构汇总表)。
(三)相关的分支机构需于12月底前填写团体标准复审工作表,反馈至血质委秘书处。
(四)复审经费由复审机构向协会秘书处申请,以协会秘书处批准金额为准。
三、复审内容和方法
(一)承担复审的分支机构牵头负责组成复审评审组。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复审评审组组长,评审组人数不少于7人,人员组成至少包括: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、委员代表、主研单位代表、团体标准起草人等。
(二)复审工作可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进行。
(三)复审内容根据国家《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》对团体标准的定位,从标准的协调性和适用性两方面逐项对标准进行复审,得出继续有效、修订或者废止三种复审结论如下表所示。
复审内容 |
复审 结论 |
|
标准的协调性 |
标准的适用性 |
|
1.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 2.重复矛盾的 |
1.标准化对象已被淘汰或无人使用的 |
废止 |
1.不适应协会团体标准发展情况的 2.与国标、行标交叉的 3.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国标、行标的 4.标准格式不符合GB/T1.1要求的 |
1.行业有更多、更高需求的 2.分类、要求、参数不满足的 |
修订 |
与标准协调一致的 |
满足适用性要求 |
继续有效 |
1.标准对象的适用性
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标准对象的适用性:
——标准对应的产品、技术和服务是否已被淘汰,标准没有实施效益或无人使用。已被淘汰或无人使用的,应给出“废止”结论。
——行业对于对应的产品、技术和服务有更多、更高需求,标准分类、 技术要求、参数不满足行业需求的,应给出“修订”结论。
2.标准的协调性
评估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是否存在矛盾,技术指标是否低于国标、行标,相比与其他团体标准是否存在内容交叉、重复等问题。
——标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相悖的,应给出“废止”结论;团体标准间存在重复、矛盾的,低层级的标准,应给出“废止”结论;
——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、其他团体标准存在交叉的,应给出“修订”结论;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国标、行标的,应给出“修订”结论。
四、复审结论的处理
1.复审结论为“废止”的标准,由血质委报协会批准后发布标准公告进行公示。
2.复审结论为“修订”的标准,由血质委报协会批准后发布标准公告进行公示。由团体标准的主研单位承担修订工作,修订程序同标准立项研制程序。
3.复审结论为“继续有效”的标准,由血质委报协会批准后发布标准公告进行公示。
请各复审机构(主研单位、分支机构)对复审团体标准进行认真研究,请分支机构按期将团体标准复审表(word版和签字/盖章扫描件)反馈至血质委秘书邮箱(xubei@sbc.org.cn)。
五、联系方式:
中国输血协会血液质量专业委员会秘书
联系人:徐蓓
电 话:13701913748 ; 021-62095435
邮 箱:xubei@sbc.org.cn
中国输血协会秘书处
联系人:翟清
电话:13520765867
附件:
1. 团体标准复审机构汇总表
2. 团体标准复审工作表
中国输血协会血液质量专业委员会
2023 年 10月30日
关于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(pdf版)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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